偷運現金|涉包裹偷運新台幣後兌換1,800萬元 兩台男認洗黑錢等罪囚28及30個月

社會

撰文: 陳曉欣

發布時間: 10 小時前

最後更新: 7 小時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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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關調查主任區穎璋表示歡迎裁決。(陳曉欣攝)

兩名台灣男子涉於兩個月期間,收取多個藏有日圓及新台幣的韓國包裹,再到找換店兌成港幣後交給他人,涉款約1,800萬元,兩漢於海關放蛇行動中被捕,警誡下稱款項為友人炒賣比特幣之得益。兩人今(17日)於區域法院承認串謀洗黑錢及安排輸入現金類物品而沒有申報兩罪,為首宗因偷運現金而洗黑錢罪成的判刑案件。法官指本案涉及跨境因素,所涉犯罪得益不少,分別判囚28及30個月。

兩名台灣漢被告呂鴻安(53歲)及趙書民(49歲),同被控《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》下的輸入現金類物品時沒有作出申報罪及串謀洗黑錢罪。首罪涉及450萬元新台幣(折約117萬港元),次罪涉及新台幣、日圓及港元共折約1,800萬港元。呂承認洗黑錢罪,首罪存檔法庭,趙則承認2罪,

辯方求情指,兩名被告台灣籍,持旅遊簽證來港。呂任自由工作者,趙經營物流公司,月入約5萬港元。辯方指被告不懂香港法律,在異地服刑會有一定困難,趙對連累呂感到愧疚。辯方指,沒證據顯示兩人對黑錢的上游罪行知情,望法庭輕判。

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,次被告指示首被告兌換外幣成港幣並分發予不同人士,合共牽涉約1,800萬港元,所涉黑錢金額不少,次被告的罪責較重,但首被告亦積極參與。本案亦涉及跨境因素,但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黑錢的上游罪行,分別以4年及3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,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,受查時合作,在港服刑須遠離摯親,額外減刑3個月。趙被判囚30個月,呂則被判囚28個月,涉案黑錢被充公。

海關調查主任區穎璋在庭外稱,本案為首宗因偷運現金而因洗黑錢罪被判刑案件,相信判刑具阻嚇作用。區強調,跨境偷運現金是國際間典型洗黑錢手法,呼籲市民勿因一時方便犯法。

案情指,海關在2023年2月清關時,發現1個由韓國寄往大角嘴的包裹,內有4本雜誌,雜誌內藏4,500張新台幣1,000元的紙幣,價值新台幣450萬元(折約港幣117萬元),涉案包裹內的銀行紙幣均未按照相關法例申報。

海關人員隨後放蛇送件,呂簽收包裹時被捕,趙則在住所附近被捕。呂被搜出數張找換店收據,趙被搜出約40萬港元現金。店方紀錄顯示,呂在2021年開立找換店帳戶,呂是熟客,於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間進行了35次找換交易;兩人處理了涉案部分新台幣及日元的交易,速遞紀錄顯示,於以上時段共有20個包裹由韓國寄港。

呂在警誡下稱,代胞妹夫趙書民收取包裹,他不知道寄件人身分及金錢來源。趙每次會通知呂到單位收包裹,呂其後會到找換店兌換成港幣。

趙警誡下承認,沒向海關申報涉案450萬元新台幣,以包裹寄現金的安排自2022年11月起進行,並寄了10多次,包裹內的紙幣是趙的韓國友人炒賣比特幣所得。趙續指,他著呂將包裹內的外幣兌換成港幣,有需要時再分發予他人。趙又指韓國友人欠其款項,因此透過寄包裹賺錢還給趙,趙處理包裹沒有任何報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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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曉欣